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积极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7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灾情警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适用情形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洪水、河道决堤、水库垮坝等水灾,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大风、台风、寒潮、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林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需要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大量人员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
(三)其他需要发布灾情警报的情形。
二、建立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机制
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由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防空(民防)部门组织实施,经贸、教育、公安、安监、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林业、旅游、广电、煤炭、地震、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当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灾情警报,让公众提前预知,做好应急准备,提高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规范灾情警报发布程序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事故信息,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灾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发布灾情警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制定灾情预警等级和发布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情况外,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