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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置手术项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时,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支付。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置手术项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安装术;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保温箱、尿布等)以及水、电、燃气等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健康咨询费、生活能力鉴定费、除床位费以外的单间费;

  (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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