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卫〔2008〕5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我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陪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农合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农民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
三、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新农合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合患者单独收费。
四、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对于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新农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