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建设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的,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须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和试生产备案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对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省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遵循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建设单位、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