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已经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的,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以下主要内容出具明确评价结论:
(一)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装置、设施之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艺技术及控制的安全可靠性;
(四)法定检验、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五)主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从业资格规定;
(七)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八)建设项目投产后是否符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三)主要装置和设施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监理意见;
(六)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八)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十)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同时,按照国家安监局1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