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情况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组织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考核,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四)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