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准书(设立阶段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三)主要装置和设施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和专家组或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审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并上报整改方案意见。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需要整改时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整改时间不占许可要求时限)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五)设计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或缺项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