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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和专家组或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审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并上报整改方案意见。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需要整改时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整改时间不占许可要求时限)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准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或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三)拟建厂址不符合建设条件的;

  (四)总平面布置主要装置、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的;

  (五)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六)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七)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装置发生变更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的要求,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内容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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