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六)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自用为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七)国防工业系统内配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建设的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设区的市的;
(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医药生产的建设项目外,仅对储存设施进行许可);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并出具委托文书。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