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安监危化安〔2008〕12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天然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