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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的程序: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落实情况。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省长信箱交办的人民来信及收信人不详的人民来信转市信访局处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须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工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决定。确定向市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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