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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或直接进入审核、送签程序,或填写《发文审核处理单》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退起草单位处理;对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发文审核会签单》,交起草部门按要求组织会签,所涉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会签完毕。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为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五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市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六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实事求是的原则,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查的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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