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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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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

  (二)安排部署综合性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审理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规模分别组织。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拟提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的会议讲话材料,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审核把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做到开小会,开短会,努力提高会议质量。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不主持部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泰安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修改,然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和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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