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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疾病诊断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检查,注重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彩色B超检查阳性率≥60%。

  第十三条 加强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参合人员出院时,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并严格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按规定比例及时结算补助资金,不得拖欠。

  (二)严格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保证各种医疗费用结算报表规范、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收费项目及价格、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补偿人次及金额、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随时掌握医疗费用动态,及时发布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信息。根据住院次均费用限制标准,对超标单位发出警示告诫通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等级医院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偿资金,并由同级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新农合管理制度,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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