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皖价费〔2008〕135号)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费〔2008〕26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核定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7〕153号)试行期已满,鉴于此项收费主要涉及公交和出租车经营者,在当前油价上调、价格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暂不调整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原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二、请你们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有关CNG钢瓶检验机构从大局出发,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费用等方法缓解成本上涨压力,确保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