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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充分利用省内外资源,在现有科研院所和企业基础上组建数字电视工程研究中心,加强数字电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省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
  3.积极发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大力推进广播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升级改造,满足数字电视发展的需要。
  4.引导企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推进产业联盟,提高经济规模。鼓励国外、省外大型企业来晋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5.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在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
  1.转变广播电视运营方式,推进实施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
  2.积极推进电视节目制作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电视服务,鼓励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节目,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功能。
  3.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信息安全,维护用户权益。省广电局要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4.为确保数字电视系统安全,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已采用国外接收系统的应与国内产品同密。
  5.完善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推进“三网融合”
  1.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
  2.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有关执法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数字电视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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