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要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火灾防控体系。县、乡要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公安、民政、建设、农业、教育、文化以及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一名副职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民政、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纳入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工作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作为“文明村舍”、“五好家庭”评比的内容,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工作指标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指标实施同制定、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农村消防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切实形成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村委会、村办企业、个体业主、村民代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以点带面,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活动,并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推动落实农村消防工作措施。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农村消防工作目标,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标准由低到高,内容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和发展。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装备设施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统筹保障。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用于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
(五)积极推行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要逐步完善农村房屋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火灾预防和经济补偿体系,提高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服务水平。各地要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转移和分散农村火灾风险,力争到2010年,全省行政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覆盖率达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