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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是健全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二是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三是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讨论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确保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四是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五是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要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督促指导所辖村(自然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六是与各村委会及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基层公安派出所职责。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二是协助乡(镇)、村、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三是督促辖区单位、村委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掌握乡(镇)、村委会、各企业消防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四是定期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和村委会的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督促整改。五是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六是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村委会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二是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户,并将落实情况列为“文明家庭”评选内容。三是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村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春播、夏收、秋收等农事、林事用火高峰期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四是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适时组织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及时扑救火灾。
  (六)驻村单位职责。接受村委会、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内部消防管理队伍,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和实施灭火疏散逃生演练预案;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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