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皖价电〔2008〕38号)
各市物价局、经委、发展改革委,各煤炭、发电企业: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奥运和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应。各煤炭生产和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确保奥运和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应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确保省内电煤和电力的及时有效供应。对不履行供煤合同或不服从政府协调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煤炭生产企业承担责任;对购煤不及时、存煤量不足造成缺煤停机和非计划停机的,由发电企业承担责任。
二、确保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贯彻执行。从8月上旬起,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每月公布我省电煤价格和合同兑现情况。从8月份起,淮南、淮北、皖北、新集矿业集团(公司)要确定专门部门、专职人员,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度合同电煤以及省政府协调增供电煤的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等情况报送省物价局。各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煤炭生产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电煤价格及合同兑现情况,监督协调电煤供需衔接,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要把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执行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规定,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对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合同电煤转为增供煤或市场煤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行为和中间环节囤积居奇,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等,严格按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有价格违法所得的,除全额没收违法所得外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省物价局近期将组织开展煤炭价格专项检查,对典型恶劣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