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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加快城镇污水回用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回用率,到2010年,太原市区的城市污水回用率要达到60%以上,其他县(市)达到50%以上。
  (四)2008年底前,重点城市要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09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汾河流域范围内的其他县(市)2010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五、强化汾河流域水环境监管
  (-)禁止在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建设煤厂、煤站或其他工业设施;汾河水库库区禁止人工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与发展,停止河床滩区的农业耕作活动,严格控制库区旅游;改变水库周边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实施乡村清洁工程,严格控制农药、肥料、地膜等使用量,有效回收和利用秸杆等农业废弃物,建立农村垃圾回收和处理机制,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加大库区及周边区域退耕还林(草)力度,加大控制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库污染,保护和改善水库周边农业和农村环境。
  (二)建立汾河流域内各河流水环境质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三位一体的水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各市要加大汾河流域各主要监测断面水质、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水质和污染源排污情况的监督监视性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三)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汾河流域范围内现有工业污染源(包括闭路循环零排放企业),2008年底前必须全部领取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
  (四)对汾河流域内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超过环境容量总量指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省环保局将对其实施“区域、流域限批”。
  六、强化城镇面源污染防治
  (一)完善城镇积雨管网系统,减少城镇地面径流对汾河水质的影响。
  (二)合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设施的生活污泥,划定专用堆放场,并采取防渗漏或干化措施,集中收集、堆放、处置生活污泥。
  (三)强化垃圾处置场的管理,减少垃圾对水体的污染。
  (四)对汾河流域的大中型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并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集中处置。2008年启动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集约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污水、养殖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010年,汾河流域内所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七、强化责任追究
  (一)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汾河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督和考核力度。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做好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作实施进展情况的调度与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规定,强化环境监管。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积极治理污染,完成政府和环保部门下达的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任务,实现污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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