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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对关停企业和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的企业及设施,要将关停、淘汰责任落实到企业负责人;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并自行组织拆除污染设施和排污口,2008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逾期未拆除的,由企业驻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行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4.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限期2008年7月底前启动搬迁工作,2008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搬迁期间,对已达标企业实行限产限排,对未达标企业实施停产。
  (二)环保部门要对企业的治理情况实施定点监督,对进度缓慢的要及时下达警示通知,督促其加快治理进度。
  (三)对汾河流域范围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2008年底前,完成日排水量100吨及以上的企业、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排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
  (四)全面启动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008年底前,汾河流域范围内的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汾河上游各工业园区要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其他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开工建设,2009年底前投入运行,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的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三、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监管
  (一)加大汾河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和废水闭路循环设施等环保设施运行、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日常监察,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
  (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依法从重处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四、强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汾河流域范围内尚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在2008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2009年完成全部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已建成尚未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投入运行。
  (二)加强和完善污水管网的建设,扩大城镇污水收集率,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量,减少城镇生活污水的无序散排现象。到2010年,太原市区的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75%以上,其他县(市)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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