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72号)
太原市、忻州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汾河流域
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环保局 2008年7月)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汾河沿线各市(以下简称各市)要把汾河流域污染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建设项目监管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的审批。各市要编制好汾河流域发展与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项目总体布局,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的进入;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项目。
(二)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已有的违法建设项目,各市要立即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原则和标准是:
1.对在建项目,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活动;对已建成投(试)产项目,责令其立即停止所有生产活动。
2.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限期于2008年12月底前完善环评审批手续;逾期未完善的一律予以取缔。
对已建成经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限期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予以关停。
3.对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不予补办环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一律予以关停、淘汰,限期于2008年底前拆除已建成的所有设施,恢复地形地貌。
二、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一)各市要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现有工业企业实行分类处置:
1.对汾河干流3公里范围内已达标排放的合法工业企业通过实施深度处理,实现达功能区标准后排放;治理期间,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废水的稳定达标排放。
2.对汾河流域内排污不达标的工业企业按照《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89号)的规定,实施停产治理,限期2008年10月底前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验收,并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