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对港口建设的投融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工作督促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组成项目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提前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期间研究的问题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于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港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查)的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如需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