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和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重要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贯彻落实;

  (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六)综合性或久拖未决的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

  (七)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条 需要督办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安委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督办指令书》(以下简称《督办指令》)。

  《督办指令》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