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其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按照《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评价单位收取审查费、评估费等任何费用。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编写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附送审批机关或部门。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以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的,审批机关或部门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或部门以及同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一)省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各专项规划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