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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晋政发[2008]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调整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现就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与审批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范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
  1.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或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指导性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时,规划的环境评价文件需进行补充或修正。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并可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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