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1.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考虑因资源枯竭对资源枯竭城市财政收支影响,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方面。
3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完善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增加资源开采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现行涉及资源型城市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归集公布,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用到位。政策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财税部门权限的,要执行到位,属于政府权限的,要及时提出建议上报批准后执行,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
33.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在我省已建立起的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所有类型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监管。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将保证金返还企业,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按照“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严格管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终止经营的煤炭企业,已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有结余的,应首先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
34.鼓励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资源型城市的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接替产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把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作为调整信贷结构、加强环境保护、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思路,设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为资源型城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健全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缓解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35.继续做好争取支持政策工作。按照建设我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在农林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交通、旅游、煤矿安全、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领域,继续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政策、国债投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