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发展煤炭开采与加工转化的循环经济。延伸煤炭开采加工产业链。在开采环节,加大实现煤矿机械化、集约化、高产高效为目标的矿井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综采综掘技术,发展固体充填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开发新型高效安全的深层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的集约化程度。在加工环节,采用先进的洗选煤技术,实现深度降灰脱硫和洗煤水闭路循环;鼓励发展坑口选煤,开发利用矿井水洗选煤;在缺水地区推广干法洗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发展型煤、喷吹煤、水煤浆等专用煤加工技术。在运输环节,采用密闭运输,减少抛洒损耗。在利用环节,向下游产业如煤电、煤钢、煤化工等发展,通过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的相互交换,形成煤炭工业生产链。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减量化的原则,完善生产工序;推行产品生态设计,从源头预防污染、减少资源消耗;加强企业环境管理,鼓励企业进行ISO14001认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各级政府给予投资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推进共伴生资源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发展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制甲醇、二甲醚等项目;按照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大型循环硫化床锅炉燃烧技术,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鼓励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空心砖、微晶玻璃、轻质陶粒等新型建筑材料。
五、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29.加强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煤炭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编制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四个规划、方案要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加强对不符合规划项目的整合工作。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做好矿业权设置工作。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批准可由原矿业企业中技术装备先进、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大型矿业企业或国有矿业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发。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计入矿产品成本。积极争取解决煤炭生产区、接替区、规划区内煤层气资源与煤炭资源矿业权重叠问题。
30.加强新矿区及稀缺矿种勘探与开发的管理。对于新发现矿区,要严格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对于新设立的矿业权,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的原则,坚持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的原则,可以协议方式优先出让给资源枯竭城市的国有矿业企业,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认、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矿区,省里要制订保护性开发规划,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市际之间的异地资源开发,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市内的异地资源开发,由市人民政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