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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23.搞好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落实《山西省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工作,各市要尽快制订当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三北防护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高标准完成汾河流域生态恢复治理及石太高速铁路、沿黄公路、旅游公路的绿化工程,在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造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方面,向资源型城市倾斜。
  24.更加注重水资源保护。加快实施兴水战略,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从多方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水价格体系,制定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的具体措施,构建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的水价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工作;以太原为重点,建立全省地下水实时监测系统,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开展水资源影响评价,建立对水资源的环境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破坏水资源;对湿地、水源地、岩溶泉域、重要河床、生态保护区下采煤问题,开采前必须进行专项评估,禁止开采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资源;对采煤沉陷区、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危害地下水文问题,要加强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对矿井废水处理、矿区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较大范围的水系影响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组织实施。
  25.改善资源型城市人居环境。加大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宜居环境。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在继续开展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资源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设施。推进城市的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主,小区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提高集中供热率,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型煤和煤粉锅炉,尽快改变以原煤散烧为主的燃料结构,治理煤烟型污染。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和处理设施,全面清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杂物堆存点以及河道及两侧的垃圾。加强城区内煤场等无组织尘源控制和机动车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推进以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绿化、园林绿化、边缘控制区防护林带及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
  26.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理”的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各矿山企业要制订并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表沉陷。加大对废弃煤矿、老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加强深部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文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对于企业负责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矿井废水处理、煤矸石治理、除尘防治、矿区植被恢复、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较大范围采煤地表沉陷、水系破坏、林木损毁、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等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各地政府和企业可研究组建专业化矿区治理公司,依托其研究制订矿山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有计划的矿山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市地质项目,并向资源型城市倾斜,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土地复垦类型为主。进一步健全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加强土地复垦费征收,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
  27.搞好矿区开发和项目建设的长远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投产和进行建设的都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各市、县(市、区)应依照《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开采区实施控制。在生态功能区划基础上,尽快按程序全面开展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布局矿山,科学分区规划,编制资源保护方案,从源头杜绝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科学、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矿区开发和项目建设规划应与《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矿区的生产设施和居民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周边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制度,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估。调整环境评价内容、范围,修订煤炭开采环境污染排放和自然生态恢复标准,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强化生态环境评价,实行污染治理和自然生态恢复责任制。严格按照资源开发评估内容、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有新、改、扩建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禁止开采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资源;经过评估可以开采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环境监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重点加大对水资源、矿产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开展重点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健全煤矿和矿区环境保护机制,强化环保设施运营和生态恢复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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