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积极援助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积极开发适合困难群体的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工作岗位,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资源枯竭城市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自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继续对低保职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向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
19.维护资源枯竭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资源枯竭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审核工作,包括职工安置渠道、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大病及工伤处理、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和解决办法,依法审核并监督落实。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20.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煤炭企业要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国有煤炭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煤炭工伤保险,把煤炭企业所有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功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21.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等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一次性、成建制分离;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地方煤矿过去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和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解决。
22.继续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积极做好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快实施新建小区内部和连接市政公共设施的供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等外部基础设施,以及配套学校、医院等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相应的资金投入。全面启动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在2015年前基本完成全省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建立采煤沉陷治理补偿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治理改造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巩固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