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结合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就我省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长效机制
1.重要意义。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县、市、区)是以本行政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我省多数城市是以煤炭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中94个有煤炭资源分布。长期以来,我省作为以煤炭资源开采为主的能源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资源的超强度开采和无序开采现象严重,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低,资源枯竭问题逐渐暴露,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压力巨大,职工再就业困难,企业办社会包袱过重,解决资源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迫在眉睫。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对保障当前能源资源供给,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围绕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 “四大攻坚” 等主要目标任务,以增加就业、消除贫困、改善人居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自主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更加注重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促进全面创业和社会和谐,促进资源型城市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型城市发展空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实现煤炭产业与非煤炭产业、城区与矿区、农村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解决资源型城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同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解决好民生问题。四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发展资源型工业时高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控制新的污染源;对煤炭行业的开采、加工、利用等环节要实行全过程控制,在抓整合、上水平、保安全上狠下功夫;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五是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