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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8]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渔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渔业的初级水产品,即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们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的初级加工渔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能够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品生产、销售、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各级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和经营的水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安排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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