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字〔2008〕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中驻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原市属改制但仍未与主管部门脱离关系的单位,要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本级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按规定内容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伤亡事故上报后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续报。
每月底,市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当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安委会向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责任清楚、处理得当,并在规定时限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