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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

  (二)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比例、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第二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托管、封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和职工调离缴存单位的,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单位持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者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托管或者转移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手续交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托管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重新就业或者调入新单位工作的,填写转移审批表,提供新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作核销原账户转入新账户处理;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封存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冻结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给予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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