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亏损、缴存比例不能执行到5%的困难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经管委会批准或者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状况、亏损情况、降低缴存比例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近3年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经管委会批准或者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状况、亏损情况、缓缴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近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重新申请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核定的月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