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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单位持职工公积金余额清册报公积金中心作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支取销户处理;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被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单位或者清算机构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合并、分立、改制的单位,按照第十一条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事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计息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

  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基数高于3倍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1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个人缴存名册)》,财政供给单位还需提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为10%(若省政府批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一)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0%范围内每年度确定一个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经济效益较好、职工住房困难的单位,可以持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工商年检后的会计报表向公积金中心书面申请提高比例,申报比例不得高于15%。经批准的比例,高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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