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依照
《条例》、
《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