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的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