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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08〕81号)


  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我市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切实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不断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5﹞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在前阶段调研、宣传和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并重和“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平稳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目标

  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乡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三)乡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落实养护责任部门和人员,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做好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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