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同时,《
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昆房公积金委〔2003〕4号)废止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