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