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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到2012年,全省建成50所示范性技工学校、120所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以上骨干技工学校。全省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00万人,年培训规模达到100万人次。“十一五”期末,全省建成30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10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加快全省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根据地方支柱产业发展对新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开发60个新职业(工种)。

  (二十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五)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六)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二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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