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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另行制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广东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各地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广东省户籍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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