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8〕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广东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各地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