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7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保险办法
(一)保障程度。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包括风灾、水灾(政府行蓄洪除外)、雪灾、雹灾、旱灾、病虫害、冻灾、火灾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差别费率。
(二)保险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玉米、水稻、大豆、花生作物保险工作。
(三)实施时间。每年春播(水稻插秧)结束1个月内结束。
(四)补贴政策。中央、省、市和县(区)级财政分别对参保对象给予35%、25%、10%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的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已投保的农户,政府不再给予受灾农户相同用途的财政补助。
(五)参保对象和方式。加大引导力度,组织全市范围内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的农户参保。参保方式以农户自行参保为主,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农业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