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落实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二)对象。经县级以上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教育人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教育人才分支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公办学校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教师。按照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规范教师流动工作意见》(温教政〔2002〕15号)规定,按流动程序要求办理的教师;
2.民办学校聘用的毕业生。经当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聘用,任教幼儿园、小学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教中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3.民办学校引进的教师。经当地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办理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民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学校向教育人才分支机构提供委托代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委托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教师聘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及教师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教育人才分支机构审核后与民办学校、教师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