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二、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领取并填写《合肥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房地分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