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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第四次物价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第四次物价补贴的通知
(杭政函〔2008〕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引起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今年已三次向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第四次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2008年7月31日,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发放45元;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发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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