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Ⅲ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 Ⅳ级响应
各市州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相关市州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市州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 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9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 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省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