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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
(冀建传真(2008)1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共计四种,旧版规划许可证书不再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以建设部颁布的证书样本为准,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印,编排统一流水号,分年度发放,其它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制印。

  二、按照建设部要求,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核发按全国统一编号规则,由证书核发机关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以体现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地;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权的镇人民政府,其核发证书编号中的发放序号应由所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以避免出现同号。

  三、核发新版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各项规划许可核发的许可证书分为一正三副,正本与副本的流水号、证书编号、证书内容应完全一致。其中,规划许可证正本发给被许可人,副本为公示、被许可人在办理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证机关存档使用。

  四、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做好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规划许可证书发放台帐制度。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于1月28日-29日到省建设厅领取2008年度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确保1月31日前下发至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领取与我厅规划处联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领取与我厅村镇处联系。2008年1月1日-31日期间,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规划许可时,可先向被许可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待领取新版规划许可证书后,再换发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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